關于印發(fā)《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政府政策

鉆瓜導讀:近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了《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fā),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來源: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關于印發(fā)《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北京市行政轄區(qū)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維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釋放數據要素潛能,支撐數字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了《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fā),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2023年5月30日

 ?。ù思_發(fā)布)

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北京市行政轄區(qū)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維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釋放數據要素潛能,支撐數字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對象,是指數據持有者或者數據處理者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收集,經過一定規(guī)則或算法處理的、具有商業(yè)價值及智力成果屬性的處于未公開狀態(tài)的數據集合。

  第三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應當遵循數據發(fā)展規(guī)律,把握數據要素基本屬性,按照依法合規(guī)、自愿登記、安全高效、促進流通、公開透明、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國家安全、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受侵犯。

  第四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統籌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建設全市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開展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具體承辦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內容

  第五條  申請人應通過主管部門指定的登記機構如實填寫登記申請表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提交的登記申請表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ㄒ唬┑怯泴ο竺Q。名稱格式為“數據集合名稱”;

 ?。ǘ┧鶎傩袠I(yè)。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說明數據所屬行業(yè);

  (三)應用場景。說明數據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清楚反映數據應用所能解決的主要問題;

 ?。ㄋ模祿碓醇皵祿闲纬蓵r間。說明數據來源并提供依法依規(guī)獲取的相關證明;

 ?。ㄎ澹┙Y構規(guī)模。說明數據結構(數據字段名稱、格式)以及數據規(guī)模、記錄條數等;

  (六)更新頻次。說明數據或者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

 ?。ㄆ撸┧惴ㄒ?guī)則。簡要說明數據處理過程中算法模型構建等情況。涉及個人數據、公共數據的,還應對數據進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標識化等情況進行說明,確保不可通過可逆模型或者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

 ?。ò耍┐孀C公證情況;

 ?。ň牛永龜祿?;

  (十)登記對象狀態(tài)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六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是指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持有或者處理數據的主體,包括進行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登記主體可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受委托辦理登記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遵守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

  合作處理數據的,應當共同提出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議由委托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第七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通過網上辦理。申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人以符合規(guī)定的電子文件形式通過登記機構設立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提出申請。登記機構通過登記平臺送達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相關文件。

  提交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電子申請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登記機構收到相關申請文件的時間為準,登記機構未能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第八條  登記機構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規(guī)則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接到材料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及原則規(guī)定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的;

 ?。ㄈ┑怯浨拔催M行數據存證或者公證的;

 ?。ㄋ模┐嬖谖唇鉀Q的數據知識產權權屬訴訟糾紛的;

 ?。ㄎ澹┲貜偷怯洠蛘叩怯浬暾堉鲃映坊睾鬅o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

  (六)申請人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

 ?。ㄆ撸┢渌环舷嚓P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條  登記機構對經形式審查符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要求的,在登記平臺進行登記前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應用場景、數據來源、算法規(guī)則簡要說明等信息。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接到異議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人;申請人應于十個工作日內通過登記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登記機構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異議不成立的證據材料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轉送異議人,異議人可以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提交異議成立的補充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并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

  第十二條  公示結束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依法予以核準,簽發(f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采用電子方式發(fā)放,并在登記平臺上公告。

  第十三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樣式、標準由登記機構統一制定。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是登記主體依法持有數據并對數據行使權利的憑證,享有依法依規(guī)加工使用、獲取收益等權益。

  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

  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及以協議獲取的企業(yè)、個人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三年的,以相關協議截止日期為有效期。

  第十四條  登記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辦理續(xù)展登記手續(xù)。每次續(xù)展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xù)展手續(xù)的,由登記機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權利人對數據知識產權進行交易、質押、許可使用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或者備案。

  數據來源、更新頻次、存證公證情況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備案。

  申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發(fā)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或者申請人為自然人時發(fā)生死亡等情形的,應及時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涉及數據知識產權轉移的變更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ㄒ唬├^承、接受遺贈取得權益的;

  (二)因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權益的;

 ?。ㄈ嘁嬷黧w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fā)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登記機構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進行信息變更并公告。

  第十八條  登記主體可向登記機構申請注銷已登記數據知識產權。

  因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情形導致原登記主體相關權利滅失的,由新權利主體進行注銷或者變更登記;如無新權利主體,則由登記機構進行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用于記載數據知識產權基本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

  登記機構應當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監(jiān)控、保密和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通過登記機構查閱已登記公告的數據知識產權信息。登記機構應當為數據知識產權信息查閱提供檢索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非法復制、涂改、倒賣、出租、偽造登記證書。

  第二十二條  數據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鼓勵推進登記證書促進數據創(chuàng)新開發(fā)、傳播利用和價值實現,應當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行政執(zhí)法、司法審判、法律監(jiān)督中的運用,充分發(fā)揮登記證書證明效力,強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切實保護數據處理者的合法權益。

  數據知識產權相關主管部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探索數據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體應當如實登記,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提交聲明承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等制定單位負責解釋。

  本辦法未予明確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9日起試行,試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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